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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生育遭遇“奇葩合同”如何维权

2016-03-07 17:12:28 作者:李华阳 32人浏览 0人评论

女教师生育遭遇“奇葩合同”如何维权

日前,微博网友发文自称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的一名女教师,因为怀孕准备休产假,却意外遭到学校拒绝,无奈之下只好提出辞职,但是在结算工资时,却被校方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扣除800元。记者查看了这位网友晒出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写明,作为甲方(尚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女教师)的休息权力,但是同时在下方进行了补充,“育龄女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如本学年打算要孩子的最好在下学期,如果在上学期怀孕者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或其他原因,本学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教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记者随后联系了尚博学校校长刘柱,他给出的解释是,学校之所以在合同中设定这一限制性条款,目的是避免代课女教师因怀孕而打乱了整体的教学安排,进而影响学生上课。刘柱说:“女教师在学期内怀孕,只要不影响教学工作或者半途辞职,学校都不会干预。学校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30多名女教师签合同时都没有提出异议。”而当记者问及如何处理违反规定的女教师时,他说:“其实,怀孕的女教师可以办理停薪留职,等恢复教学之后再照常发工资。”(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女教师生育遭遇“奇葩”合同 女性生育权利需保障)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产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女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女教师的生育权,违反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另外校长刘柱建议怀孕女教师办理停薪留职,待恢复教学之后再照常发工资的说法也是不合法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且按照《社会保险法》怀孕女教师还应当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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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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