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模特拍写真被强奸
据介绍,琳琳(化名)白天有正常工作,晚上在酒吧作酒水推销,同时也是一名兼职平面模特。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张某某主动添加琳琳为微信好友,之后谎称高薪聘请她拍摄写真照,将琳琳诱骗到上海市闵行区一家宾馆内。琳琳表示,张某某先是加了她一个朋友的微信,后来朋友将张某某介绍给她,说是有一档拍平面模特的生意,拍摄酬劳是每小时2000元。“我妈又说她已经跟对方核实过信息了,说是正规的拍照而且酬劳也可以,让我可以去试试。”琳琳说,她随即根据微信上提供的地点,乘坐地铁来到和张某某事先约好的宾馆。琳琳到达宾馆后,直接坐电梯到房间,“一个身高在一米八左右、年龄在30岁左右的短发青年男子帮我开了门,到了宾馆内他还检查过我的包,说是不允许带针孔摄像头的。”这个男人就是张某某。见到琳琳后,张某某说摄影师还在赶来的路上,考虑节省时间要琳琳先做准备。琳琳便按要求脱下外套。接着,对方要求她现场摆POSE(造型),练习各种妩媚表情。其间,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强行抚摸琳琳,之后强行脱去琳琳的衣裤,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反抗。张某某便威逼琳琳,之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琳琳逃出宾馆,告诉母亲及朋友自己被强奸,并在母亲的劝说下报警。接到报警后,闵行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走访调查,证实涉案男子为张某某。2015年12月17日下午,民警在涉事宾馆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来源:中国日报网 原标题:兼职女模特以每小时2000元赴宾馆接拍写真被强奸)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为实现自己奸淫的目的以高酬劳诱惑被害人到宾馆,之后威逼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