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绑架一女索要200万有啥后果
3月3日15时许,博兴县公安局接辖区柳某报警称,其妻子被人绑架,一陌生男子电话索要现金200万元。接报案后,博兴县公安局迅速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开展调查。经调取城区周边监控发现,柳某妻子侯某某于3月3日上午11时50分在县城某小区门口,被两名戴帽子的男子挟持上一辆白色朗逸轿车向西逃窜。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滨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与博兴县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专案组攻坚破案。3月6日晚,专案组与嫌疑人在交易地点佯装交易,嫌疑人得手后很快将人质释放。在确认人质已绝对安全的前提下,专案组瓮中捉鳖,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追缴作案车辆一部。原来,深陷巨额债务的贾某某、魏某某因无力偿还,心生歹念,窜至博兴境内随机选择目标作案,不成想案发四天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来源:大众网 原标题:河北男绑架滨州女索要200万现金 钱拿了人被抓了)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即为既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和魏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胁迫被害人使之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