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司机等红灯时睡觉有多大事
3月6日晚11点多,吴某与几个朋友在斗门井岸聚会,一直喝酒喝到凌晨1时,而后在吃夜宵时又喝了酒。直至次日凌晨3时,大伙才各自回家。醉醺醺的吴某回到自己的“粤C2××18”号小车上,决定先在车上睡会儿。第二日早上7点半,吴某被交警叫醒,发现自己所在的地点竟在井岸二桥红绿灯路口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高达236mg/100ml。喝酒喝断片的吴某跟交警说:“我连自己什么时候开车到这里的记忆都没了。”为了帮吴某解开疑惑,交警把司机带回大队,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吴某吃夜宵到凌晨3时,回车上睡到凌晨5时半左右醒来了一会,然后强打精神开车回家。6时29分,经过工业大道;约6时34分,到井岸二桥红绿灯路口等红灯,又睡着了。(来源:信息时报 原标题醉驾司机等红灯路中央睡大觉 被查后称没有记忆)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升/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理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属于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本案中吴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犯罪行为,在自己醉酒后仍然强打精神开车回家,其行为已经触犯危险驾驶罪,且酒精测试达236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