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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劣质润滑油换上假商标的后果

2016-03-10 16:44:33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给劣质润滑油换上假商标的后果

33日,民警柴和市局支援警力王,在下社区安全检查时,发现一个大院不仅大门紧锁,门缝也被铁皮封死,敲门没有人开。34日上午,柴和王再次来到了这个大院。到达后发现,院门竟然打开了。民警进入院内看到,院北侧的一排仓库大门紧锁,所有窗子都用黑布挡着,堵得非常严实。在这排仓库西南角的一间小屋子,民警发现了60多个麻袋,里面装的全是空的润滑油桶。随后,民警在院内的一辆面包车里,又发现了大量润滑油的广告和报价单。根据这些情况,柴怀疑这是一个制作假润滑油的窝点。于是,他和同事暗中蹲守,等待仓库和面包车的主人出现。当天下午4点,一名男子走入院内,并打开了仓库大门。见状,民警立即冲出,将男子控制。民警柴和王等人进入仓库看到,这间仓库足有300多平方米,地上成摞堆放的都是润滑油桶和纸箱子,有嘉实多、壳牌等多个品牌,共有152箱。同时,库房内还有两个大油桶和三台机油生产设备。经审查,男子姓张,一直做汽车配件生意,他发现汽车润滑油利润高、挣钱快,便租了这间仓库私自加工润滑油。他先是低价买来劣质的润滑油,然后换上假的商标和防伪标志,以次充好进行销售。张某将手中的冒牌货以60元的价格,批发给一些汽配城和小型汽车维修点,从中赚取差价。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就获利15万余元。经工商部门鉴定,窝点内152箱机油均为假冒的品牌成品机油。张某说,别看自己开的是面包车,并不高档,但自己加工生产的润滑油从来不敢用,生怕自己开车上路出现危险。(来源:北京晚报  原标题:大兴端掉加工假冒润滑油窝点 嫌犯自己从不用)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低价购进劣质润滑油,换上假的商标和防伪标识,以次充好进行销售,获利15万余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以次充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张某使用假的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根据其违法所得金额1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为一个行为,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为一个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罪名,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对张某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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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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