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的后果
据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侦查员潘某介绍,任某今年37岁,2011年曾因制售假药被北京警方处理过,后回到呼兰。“2013年10月,我们得知他行动诡秘异常,且有大量不明来源金钱。”经摸排,警方发现任某在呼兰区原野村有一个秘密窝点,疑似在造假药。“他定期往北京发一批包裹,不通过快递、货站,而是让长途大客司机带过去,十分可疑。”随着调查的深入,哈市警方慢慢摸清了这个团伙的运作方式,于2014年5月联合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北京警方两地收网,将任某等3人抓获,在其家的两扇窗户夹层里找到了账本,发现自2012年以来,其销售假药获利达900万元;制售假药的种类遍布国内外十多个厂家的几十个药品,不乏波立维、立普妥、美罗华等国外大厂家响当当的进口药。这个团伙制售的假药外观仿真度特别高,所用的包装盒、商标、药品监管码等材料都是按真药包装做的,连电子监管码都能查到,说明书都是最新版的。“他们贩卖对象一般都是同乡,是圈子里的人,都是口耳相传认识的倒药人员,再由倒药人员以‘厂家医药代表的身份’发帖到网上销售,或者冒充医药公司代表,说年底冲业务,大量甩卖药物;或者直接发布信息,手上有大量药物低价出售。这时被低价吸引来的医院和药店,就会与他们联系购买。按规定,从医药公司购买药物,一定会有相关手续,但这种交易什么手续都没有。”潘警官说。据任某交代,他们之所以选择生产治疗心脑血管病、癌症等疾病的假药,因为这种药价格高,需求量大。他制售假药获得的利润平均达到900%。以波立维为例,假药成本一盒仅两三元钱,且基本都是包装上的钱。他们卖给倒药人员是四五十元,再卖给药店是七八十元,最后到患者手中就涨到130元左右。(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假药团伙被查涉案10亿 主犯承认平均利润900%)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地,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第二款 生产、销售本节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假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适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2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本案中,行为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应当依据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