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多次猥亵学生有啥后果
新华网南宁3月10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熊红明 赵刚 徐海涛)广西防城港市一乡镇小学教师苏某利用上课和辅导学生做功课时,当众猥亵6名女童。据介绍,苏某2002年被防城港市一乡镇小学聘为编外教师,2014年起担任小学四年级班主任,同时担任一年级数学教师。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苏某利用为一年级学生上课的机会,多次在课堂上以教写作业为由猥亵女童。一审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苏某不服,上诉称其是无意碰到学生,其供述不属实,一审量刑太重。(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西一小学教师因猥亵儿童罪获刑十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作为教师,在教室多次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实施猥亵行为的过程有其他多人在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苏某身为小学教师,属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