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多次猥亵学生有啥后果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教师多次猥亵学生有啥后果

2016-03-11 16:41:09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教师多次猥亵学生有啥后果

  新华网南宁3月10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熊红明 赵刚 徐海涛)广西防城港市一乡镇小学教师苏某利用上课和辅导学生做功课时,当众猥亵6名女童。据介绍,苏某2002年被防城港市一乡镇小学聘为编外教师,2014年起担任小学四年级班主任,同时担任一年级数学教师。2014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苏某利用为一年级学生上课的机会,多次在课堂上以教写作业为由猥亵女童。一审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苏某不服,上诉称其是无意碰到学生,其供述不属实,一审量刑太重。(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西一小学教师因猥亵儿童罪获刑十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作为教师,在教室多次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实施猥亵行为的过程有其他多人在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苏某身为小学教师,属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