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租房跳楼 房东向儿子索“凶宅贬值费”
据悉,2015年5月,张某将其在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子租给李某,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一年。李某承租该房后,交由父亲老李居住。
2015年9月,老李从该房屋窗台坠楼身亡。房东张某说,2016年春节后,他将房屋出租信息挂至链家地产经纪公司网站对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张某说,李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老李居住,老李翻越1.5高的窗台跳楼自杀。此后的求租者均因该房是“凶宅”,不愿承租。张某认为,李某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对老李在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法制晚报网 原标题:父亲出租房跳楼 房东起诉儿子索“凶宅贬值费”)
李华阳律师:
张某主张的“凶宅贬值费”于法无据。命案发生的房屋不会造成房屋贬值。所谓的凶宅,只是一种民间俗称,是一种无根据的猜测,属于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不能影响到房屋的架构、使用功能,不会贬值。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等综合因素。屋内是否曾发生人员死亡,与房屋使用和房屋价值并无必然联系。且李某的父亲自杀是意外事件,李某作为房客,他取得的是房子的使用权,并不涉及所有权,房屋价值波动与李某无关。况且张某出具的房屋贬值意见也并非正规的评估报告,没有相应效力。所以,李某不需要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