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父亲1.6万元卖掉女儿还赌债
李某是阜南县新村镇人。两年前在外地打工时,李某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迅速恋爱,并生下了可爱的女儿花花。可李某喜欢赌博、喝酒,没有积蓄还欠了一屁股赌债。觉得跟着李某没有前途,女友离开了他和女儿,再没有回来。女友离开后,李某仍没有改掉赌博恶习,欠下的赌债越滚越多。幼小的女儿在他看来,不是可爱的小天使,而是个累赘。李某天天想怎么摆脱掉这个“拖油瓶”。今年2月4日,李某趁母亲不在家,把花花卖给同村村民,拿到1.6万元。李某担心自己出事,便离开了家。发现孙女和儿子都不见了,李某的母亲张某赶紧报警。接下来的几天,张某听到有村民说孙女是被儿子卖掉了,但她不愿意相信这种说法。直到3月2日晚上,李某悄悄返回老家。看到儿子,张某质问把花花弄哪去了。看到儿子欲言又止的表情,张某这才相信流言都是真的。担心孙女的安危,张某再次联系警方。见到民警,李某终于承认,女儿的确被他卖了。原来,同村村民魏某在跟周某某打牌时,得知周某某的姐姐不孕不育,想收养个孩子。想到李某多次提及不想养女儿了,魏某便从中牵线搭桥。民警立刻找到周某某,得知花花被送到福建省寿宁县的姐姐吴某某家。民警立即联系上吴某某,经过劝说,3月4日凌晨,吴某某乘火车把花花送回了阜阳。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单身父亲1.6万元卖掉女儿还赌债 称其为拖油瓶)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一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十七条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李某为还赌债,将亲生女儿花花卖给同村村民,非法获利1.6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第(3)项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情形,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魏某、周某某明知李某有出卖女儿的想法,仍然进行居间介绍,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李某系共同犯罪,对于其二人仅进行举荐介绍、其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某某明知花花系李某出卖而收买,已经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若其对花花没有虐待行为,也没有阻碍民警解救,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