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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担责吗

2016-03-16 16:59:48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担责吗

谢某于200812月入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任职LBS地图基础业务部高级经理。201110月,谢某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限定谢某如果离职的话,一年内不能到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而公司将拿出他之前工资的一半作为补偿;而如果谢某违反约定的话,不光要返还补偿金,还要赔给公司3倍的违约金。20144月,谢某辞职了,百度公司向他送达了《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告知“1、谢某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2、竞业限制期间为2014422日至2015421日;3、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25679/月。”也就是说,在谢某离职之后,百度公司向其支付了一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笔钱有30多万元。可后来,百度公司得知谢某到腾讯公司任职了,而腾讯正是百度的竞争对手,这已经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竞业限制协议。百度公司遂向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谢某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0余万元和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年后跳槽也得讲仁义 一白领不守协议被判赔70万)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约定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与本单位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谢某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百度公司为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与谢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百度公司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谢某违反协议到腾讯公司任职已经构成违约,百度公司有权申请仲裁,谢某应当返还百度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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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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