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上取走别人的钱有多大事
1月30日上午10时许,阿强老板去工商银行ATM上给生意伙伴转账。因为是过春节前,那个月付出去的钱特别多,流水超过上百万元人民币了。这天早上呢,他来去匆匆,转了三四十万的现金出去就走了。没多久,他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银行通知他:卡上又扣走了人民币3万元。阿强老板这才想起来,坏事了!自己的银行卡忘记在ATM上了。这时回去找,哪还有银行卡的影子!上午10时47分,阿强老板跑进良渚派出所报案。余杭警方良渚刑侦中队接了这起案子,调取银行监控录像,进行视频侦查,这个案子好像不复杂啊。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中年男人,个子不高,身材不胖,前面的头发有点少,咦,这不就是43岁的余杭本地人朱老板吗?进了派出所,朱老板第一是没把拿人家钱当回事,一脸轻松地说:“我还钱就好了,就没事啦!小事一桩!”朱老板说,他当时在工商银行ATM也是准备给别人转账的,发现ATM里有一张银行卡没有退出,出于好奇查询余额,一看里面还有不少钱。他一个闪念,往自己家的银行账户上转了3万元。这笔钱拿去干啥了呢?朱老板说,年底给民工发工资嘛。发工资用掉了5000元。剩下25000元有用吗?好像没什么用。据朱老板说,他就把这笔钱又转回了阿强老板的卡上。然后,扔了——“卡的主人肯定会去找银行挂失的,卡里只少了5000元,他应该无所谓的吧。我也无所谓的啊!被抓到就自认倒霉,还钱呗。”不管朱老板怎么表示不理解,在法律上,他已经涉嫌盗窃三万元。现在,呆在看守所里、生意全面停盘的朱老板终于认识到了:钱多了,也要学点法。(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老板ATM机上转走别人卡3万元 被抓时问“这算偷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上的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一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本案中,阿强老板取完钱将银行卡遗忘在ATM上离开后,银行卡转为由银行占有保管,朱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钱款,已经侵犯了阿强老板的财产,且在其向自己家的账户上转走3万元时已经盗窃既遂,应将3万元认定为盗窃数额,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