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盐生产食用盐的后果
据昆明市官渡区法院15日通报,在昆明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非法生产假盐案件中,查获非法盐产品超过75吨,2014年7月以来,李某等4人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一仓库内,使用工业盐加工、生产假冒伪劣的知名品牌食用盐。经公安机关与昆明市盐务管理局联合查获该制售假冒食盐的窝点,当场抓获4名,并查获非法盐产品75吨。经鉴定,这些非法产品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昆明:4人用工业盐生产食用盐获刑4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第八十六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盐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本案中,李某等4人未取得许可经营证进行食用盐经营,已经触犯非法营业罪;使用工业盐加工、生产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假冒知名品牌食用盐进行经营销售,触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第86条应当以重罪非法经营罪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