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有啥后果
近日,鲁山法院对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1998年,鲁山县董周乡米章村村民李某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承包了位于该村南地公路边的耕地2.6亩作为责任田。承包期间,贾某趁李某外出务工之际,非法占用李某所承包耕地中的0.5亩,用于搭建木耳棚、种植杨树等经营。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多次与贾某交涉无果,遂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贾某移除木耳棚及杨树,将土地返还给李某。判决生效后,李某于2013年11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承办法官遂向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贾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后法官又多次对贾某进行说教,并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贾某仍拒不执行。(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鲁山法院严打拒执罪 一男子因此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指判决义务人。本案中,贾某为判决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自觉执行判决内容,但是其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后在法官多次说教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