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无照经营欺诈消费者遭取缔罚款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水果店无照经营欺诈消费者遭取缔罚款

2016-03-17 16:58:19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水果店无照经营欺诈消费者遭取缔罚款

据了解,网友“北京奕萍”在三亚鸿港新贸城购买释迦果,市场散称20元/斤,整箱称15元/斤,该消费者花费190元整箱(13.9斤)买了6个释迦果,可是回家后打开纸箱发现里面放的全都是湿卫生纸,而买的释迦果净重才5.5斤。接到投诉后,三亚市立即成立专门调查组对该店进行调查。调查组确认该消费者是在吉阳区鸿港新贸城市场一家水果店购买的释迦果,涉事店主承认对包装箱、垫纸和水果一起称重。进一步调查显示,该店主于2015年11月8日从他人手中转租该店,开业至今未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销售水果时采取整箱掺杂增重的方法,属于欺诈行为。三亚市工商局当场对该水果店进行取缔,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并处2万元的罚款,将涉事店主列入信用管理的黑名单。三亚市决定追究鸿港新贸城市场管理方管理不当责任。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对经营户准入和管理不到位,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收公司非法所得(所收涉事店主摊位租金)12528元和并处2万元罚款。(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三亚一水果店涉嫌欺诈遭取缔)

李华阳律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涉案水果店未取得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三亚市对其进行取缔,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并处2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无照经营查出取缔办法》的规定;鸿港新贸市场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在对经营户准入时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经营执照的职责,属于《无照经营查出取缔办法》第十五条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三亚市对该公司没收非法所得12528元和并处2万元的罚款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另外,网友“北京奕萍”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水果店要求所购水果3倍费用的赔偿。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