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机动车而收购有什么后果
放在仓库内的3辆袖珍摩托车不翼而飞,始作俑者竟然是13岁的“熊孩子”,而其中一辆价值6000多元的本田摩托车,仅被以10元的“白菜价”卖给了一名修车老板。3月16日,呈贡公安分局通报了该案。2月16日,呈贡公安分局乌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云南省体育训练基地内一辆本田袖珍摩托车和两辆台铃牌袖珍越野摩托车被盗,总价值41000元。乌龙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立即开展侦破工作。警方调取沿线监控探头发现:画面中共有3人,其中一人骑电动车,脚垫位置放着一辆本田袖珍摩托,另外两人分别骑着一辆袖珍越野摩托车,他们还时不时玩起了“特技”。确定嫌疑人落脚乌龙村后,2月22日民警抓获了杨某。令人吃惊的是,杨某今年才13岁,平日缺乏管教,厌学辍学在家,常和几名闲散在家的年轻人混在一起。而其父母就在训练基地内工作,所以他对环境非常熟悉。据供述,越野摩托车杨某主要偷来自己骑着玩,而那辆本田摩托因为有故障,被以10元的价格贱卖给了在乌龙村里修理车辆的严某。(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3岁男孩偷走6000多元本田摩托 10元卖给修车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杨某盗窃价值6000元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其只有13周岁,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杨某盗窃的是一辆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在客观情形下职业为车辆维修的严某应当很容易分辨出摩托的正常价值,但是严某却以10元钱将其收购,其主观故意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要件,客观上严某也将其收购,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那么严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有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但是本罪的上游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是必须要以触犯具体罪名为前提,理论界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杨某是否构成犯罪和严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没有关系,甚至杨某的行为还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不论是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讲,严某的行为都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点,应当对严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