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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小区高分贝跳广场舞违法

2016-03-18 16:31:53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大妈小区高分贝跳广场舞违法

    “我被广场大妈围攻了。”15日晚730,福州盖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条警情。报警的男子姓陈,今年32岁,住在福州仓山区则徐大道附近的小区。陈先生所居住的套房客厅阳台,正好对着小区的一块空地,一到傍晚,小区及附近的一群大妈,就会来到空地跳舞。“我最受不了广场舞的音乐了。”陈先生说,而且音乐的声音还很大,之前他找大妈说了几次,但都没用。15日,陈先生回家后,又听到广场舞的音乐,当即跑到附近商场,买了一个大功率扩音喇叭,放到空地中间开始播放音乐,和大妈们对峙起来。民警告诉记者,大妈看见陈先生跑来“捣乱”纷纷指责,陈先生和大妈对骂起来,结果惹来众怒。陈先生被十多个大妈包围起来,扩音器也被大妈们关了。陈先生赶紧报警求助。经民警调解,大妈们表示以后会注意控制音量。陈先生也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歉意,临走前,民警到小区物业处,告诫物业公司要加强管理,避免发生矛盾纠纷。(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用喇叭对抗广场大妈失败 报警:我被围攻了)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七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广场舞是由群众自发组织在公共场所跳的一种集体舞,参与者大多以中老年妇女居多一般在公共场所。目前,法律对于广场舞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跳广场舞本身并不违法,公民有进行健身运动的权利,但是如果因为跳广场舞严重扰乱了他人正常的生活,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则构成权利滥用,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58条明确规定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分贝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如有违反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也有义务对噪音扰民的行为进行制止。本案中,大妈们应当注意控制音量防止扰民,陈先生也不应当采取不理智的方式来对抗大妈,物业也应当加强管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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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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