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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理私吞公司财产有啥后果

2016-03-17 18:22:06 作者:李华阳 54人浏览 0人评论

外贸经理私吞公司财产有啥后果

    20122月份,来自湖南省的美女熊某某成了洛江区某通信设备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一员,凭着姣好的面容和熟练的外语,她当上了外贸部经理一职。阿峰是这家通信公司的总经理,他的妻子阿冰(化名)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熊某某经常随阿峰与外国客户谈业务,阿峰不懂外语,作为翻译的熊某某,在谈判桌上,成了阿峰的左膀右臂。这样的情况持续到2014年。当年7月份,国外的客户反映汇给通信公司的一笔预付款的金额,与通信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不一致,且相差几十万美元。到底咋回事?公司核实后发现,国外客户转账给通信公司的货款并不是从客户的银行账户直接转给公司指定的账户,而是从熊某某私设的账户转账给公司的。这就奇怪了,为何客户的钱还要通过熊某某私设的账户汇钱呢?公司与熊某某对质,但熊某某拒绝承认。公司立即与国外的客户侯赛因(译名)一方取得联系,据他反映,他与通信公司合作一个项目以来,陆续通过熊某某指定的香港账户,共支付了66万美元给通信公司,但实际上通信公司只收到20万美元。整整相差46万美元!当公司找熊某某催讨款项时,熊某某自知罪行败露,不辞而别。该公司立马报警。20141010日,当熊某某在晋江机场欲乘飞机出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看老总不懂外语 外贸经理私吞760万元获刑十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5、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都是非国有的,否则成立其他犯罪(多为贪污罪)。本案中,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外贸部经理的职务,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侵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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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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