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报废摩托撞电线杆身亡谁担责
2015年9月8日下午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湘J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途经Y242号公路鼎城区石门桥镇邱家岗七组路段时,与Y242号公路右侧的水泥杆相撞。事故发生后,接群众报案,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死亡。医院急症科对死者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情进行了诊断,2015年9月8日20时55分,确认王某因车祸所致的重度颅脑外伤而抢救无效而死亡。2015年9月9日,常德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死者王某驾驶湘J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邱家岗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邱家岗七组路段,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湘J1****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法查明其驾车与路边线杆相撞的直接原因,且死者无驾驶证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Y242号公路右侧埋设的涉案水泥线杆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所有。该水泥杆埋设在Y242号公路养护路基树木的前面,且均埋设在路肩上,距乡道路面边缘仅76公分。(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无证驾驶报废摩托撞电线杆身亡 电信公司被判担责50%赔偿40万元)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篿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事发路段Y242号公路旁涉案电杆属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所有,因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负责该电杆的养护与管理。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因其与Y242号公路路旁水泥线杆相撞造成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该水泥线杆埋设在Y242号公路路肩上,且距路面边缘仅76公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乡道不少于5米;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虽然法律未对构筑物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构筑物通常是指除建筑物之外的,不提供生产、生活功能、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人工建筑物。本案涉案水泥线杆属于上述构筑物范畴,因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埋设该水泥线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于王某死亡责任的划分,本律师认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违规埋设水泥线杆,具有过错,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事发时间是2015年9月8日下午19时30分许,天色较亮,并且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而王某对其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