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同意的工资数额能否低于最低标准
张女士:我入职时,由于工作难找,明知公司提出的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元,也表示同意公司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工资数额写入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后,我要求增加工资,但公司表示,工资是彼此协商的结果,已写入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履行的义务,故只能等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涨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工资数额虽经双方同意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李华阳律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补发和增发工资。即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让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案中,虽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公司提出,你也同意目前的工资标准,但因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一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不能因为双方有了约定而成为公司拒绝涨工资的依据或借口。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在本单位没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