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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承诺负担学费,能以女儿已成年为由反悔吗

2016-04-07 17:32:06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20146月,郝某高考结束后,其父母就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负担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用直到大学毕业”。在郝某读大学的第一年,其父亲支付了1.2万元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但大学二年级时,其父亲以没钱为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当郝某索要时,父亲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年满18周岁已经成年,父母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不用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用了。那么,父亲在离婚时承诺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能以女儿年满18周岁为由反悔吗?(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父亲承诺负担学费,能以女儿已成年为由反悔吗)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认为,抚养费中包括学费和生活费用。但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子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而不能独立生活通常是指身有残疾,没有办法以自己的劳动维持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依法是不能再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本案中,虽然郝某父亲依法可以不再支付成年女儿的抚养费,但因为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负担女儿读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应被视为对女儿的赠予,且属于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予。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予不可撤销,必须履行。因此,郝某可以根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要求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如果父亲执意不支付,郝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履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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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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