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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因太美设景点收费合法吗

2016-05-11 16:52:38 作者:李华阳 57人浏览 0人评论

公路因太美设景点收费合法吗

5月1日,张家口张北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确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开始收取门票,门票价格为50元/人次。“草原天路”全长132.7公里,是连接崇礼滑雪温泉大区和张北草原风情大区的一条重要通道。蜿蜒的道路,配上湛蓝如洗的天空,以及路两侧的村庄、梯田、沟壑、山坡,让这条公路名声大噪,各路自驾爱好者和旅游爱好者蜂拥而至。大批游客也给“草原天路”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堵车、黑商贩欺诈时有发生。如今,这条为建风车而修的路,将作为“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开始收费。检票、售票设施已基本完成,票面已经印刷完毕。这不是“草原天路”第一次提出收门票,2015年6月19日,张家口物价部门召开“‘草原天路’景区门票价格听证会”,整整进行了3个小时,当时提出每人80元的收费标准引起不小争议,物价部门表示天路收费暂缓。根据张家口张北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我们大致能够明白此次启动收费背后的逻辑第一“草原天路”由张北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建设,投资3.25亿元。鉴于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且还在持续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因此要适当收回成本。第二“草原天路”名声大噪以来,屡屡出现大堵车的局面,为了控制游客数量,需要以收取门票作为门槛。第三景区车辆增多之际,出现了“垃圾遍地、人满为患、生态环境堪忧”的局面,启动收费为了保护景区生态环境。张北县“草原天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北京宏美龙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注资扩股,开发建设。拟投资2.98亿元,在“草原天路”建设游客服务中心、观景台、服务营地、停车场、垃圾点、星级卫生公厕等项目。(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央视批“公路因太美设景点收费”:杀鸡取卵)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本案中,“靠山吃山”本没有错,但是借助收取门票的方式反哺投入,就能解决人满为患的局面、就能让生态环境好起来未免太过天真。鲁莽收费并不一定会取得良好效果,围城收费的梦想,终于幻灭在民生与法理之上。

首先,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连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最多算三级,显然,“草原天路”并不符合收费条件。

像“草原天路”这样的县级公路,建设资金通常采取区县政府补助一部分、镇政府自筹一部分、当地群众集资一部分的方式。纳税人为修建公路做出了贡献,到头来使用公路还要再缴费,缺乏合理性。

其次,“草原天路”虽然名称响亮,但归根结底只是一条县级公路。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收费,只能是“投资建路”上的权益回报,“草原天路”并不符合收费条件。

此外,对于景区收费,收多少,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物价部门批准,这一点同样缺乏程序的合法性。

作为贫困县的张北县,完全可以借助“草原天路”助力旅游收入的增长。旅游住宿和餐饮娱乐服务,这些综合性旅游收入都远比门票收入来得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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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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