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遭歧视如何维权
李某今年33岁,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2010年9月,他考入黔东南州黎平县某中学成为特岗教师。按照县人社局相关政策,如果李某接下来的3年工作考核合格,便可以申请继续留在学校任教。李某说,他喜欢教师这个职业,总是对这份工作充满激情。他回忆,自己3年教学中的6个学期,他有5个学期都是超负荷带班。一般老师带两个班,而他一直都是带3个班,超过一般老师一半的工作量。正因为如此,在同一个教学环境中,李某的考核都保持在前列。2013年10月,李某满怀期待和学校签订留任合同,但是却被县人社局告知,李某的体检不合格,李某不能和人社局续签合同。李某后来得知,所谓的体检不合格,是自己被查出了HIV呈阳性。李某成为了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14年6月,李某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要求黎平县人社局、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10月10日,这些请求被全部驳回。10月24日,李某又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所涉人事争议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11月4日,李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2015年1月1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黎平县法院应予立案。于是,在2015年2月9日,黎平县法院立案重审此案。(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贵州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原告胜诉 为国内首次)
李华阳律师:《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患有艾滋病受到就业歧视,但就业歧视案在司法救济中却难以确认为歧视,是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对于歧视的确认,零散分布在各个法律中,有些干脆就没有法律依据可寻。
其次,是因为作为雇员的诉讼人往往难以拿到能够证明受歧视的证据。有些用人单位往往还明确提出“只招男生”等歧视性的条件,但是,现在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把这些标准变成了隐性的,导致雇员取证的困难。
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