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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宴请人应不应该负责任

2016-05-30 17:50:58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邀请他人吃饭喝酒,不料对方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身亡。5月30日,在南京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吴某应陈某邀请在陈某家吃饭,席间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后坐骑摩托车回家,不料在路上不慎摔倒,经人民法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某家人找到陈某及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就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各执一词。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南京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 宴请者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 郭亚楠通讯员邵月娟

李华阳律师:

在本案中,一方面,吴某是因为接受陈某的邀请,才去吃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陈某作为宴请人在吴某饮酒过量后应当预见到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可能发生事故。陈某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没有对吴某实施有效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过错,所以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吴某是一个完全有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没有约束自己,负主要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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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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