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岁的陈某,是通许县某物业公司聘请的清洁工,负责清扫小区内的垃圾。今年2月一天清晨,陈某在清扫垃圾时,为图省事,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点燃,然后离开去清扫其他街道。
令陈某没想到的是,火势一点点变大,在风的作用下,飞落的火苗引燃了小区内郭某的车辆。待发现后,火势已难以控制,加上附近没有消防设施,在消防人员到来之前,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出来救火的住户只得用脸盆、水桶接水救火。最后,郭某的车辆被严重烧毁,共损失42230元。
为了图省事儿,将垃圾点燃,不料却因此引燃他人车辆。对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来源:新浪网 原标题:通许清洁工烧垃圾引燃车辆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记者 张东 通讯员 王记伟)
李华阳律师:引起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在清扫垃圾过程中点燃堆放在路边垃圾的行为,张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张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所进行的也是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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