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绵阳人,在成都双林南支路一小区有一套住房和一个车位。他平时在绵阳工作,很少到成都来,房子和车位平时都是女儿在用。孙先生称,每次来成都,他都把车停在临时车位上,每天缴费5元。6月10日,孙先生开车走到小区大门时,却被保安拦了下来,说需要先交清停车费,才能出小区。
保安算下来,孙先生需要支付152元停车费。孙先生觉得太贵了,并不认可这笔停车费,坚持不缴费。双方争执之下,物业方面干脆拿来一把地锁,就地把他的车子给锁住了。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得把车子开回地下车库。
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锁住业主的车,阻止其将车开出地库?(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业主拒交152元车辆临时停放费 物业锁车不让走 编辑:吉翔)
李华阳律师:物业公司锁车的行为相当于变相扣押车辆,业主的私家车完全属于业主个人私有,其支配使用、收益等权限,均系业主个人所有,物业公司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权利留置、扣押业主车辆。
假设物业公司关于停车费的涨价问题是合理合法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也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没有任何权力锁车,只能通过合法程序维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但业主孙先生只是将车停在停车场而已,他并没有将车辆钥匙、行驶证等交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并不能实际控制车辆,不能称之为《物权法》所表述的合法占有孙先生的车辆,不享有留置权,不可扣留业主车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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