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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签名是否应担责

2016-06-12 18:36:54 作者:李华阳 148人浏览 0人评论

杨浩与杨华系同村村民,2013年的一天,经杨华介绍,杨华的妹妹杨丽向杨浩借款10万元,并由杨丽向杨浩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杨浩借款10万元的事实。杨丽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杨浩的要求下,杨华也在借条签上了自己名字,但不是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的左下角空白处,但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

 此后,因杨丽到期未偿还借款还躲到国外,杨浩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华和杨丽姐妹共同清偿债务。杨浩认为,当时借款就是经杨华介绍,没有杨华在中间牵针引线这笔借款也不会发生,而且杨华也在借条上签了字,他才愿意把这笔款借出去,他认为钱就是借给了杨华和杨丽姐妹俩。

在本案中,杨华究竟是何身份?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借条空白处签名被诉还钱 见习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林远程)

李华阳律师:一般在借条上签字的有三种身份的人: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这三种身份,尤其是借款人、保证人,都需要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对身份问题进行推定。

在本案中,杨华究竟是何身份呢?首先杨华不能认定为借款人,因为在借条中明确了借款人的签名位置,杨华的签名没有签在借款人后面,而是签在空白处,不能推定其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身份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杨华能不能认定为担保人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从我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在本案中不论是借条上所体现的关系还是当事人的陈述,均不能证明杨华明确表示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在这一借贷关系中,因此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杨华既不能认定为借款人也不能认定为担保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借条中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她的身份应被认定为见证人,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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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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