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杨某是广安岳池人,2009年被确诊患有尿毒症。医生告诉他,如果不换肾,就得频繁地到医院进行血液透析。为节约费用,自己随后回到岳池县老家,辗转附近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从最开始的一周透析一次,到后来的两次、三次,加上其他治疗费用,不到一年时间,多年打工攒下的10万余元存款被花费一空。
杨某回忆,2011年的一天,他当时在成都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一人主动找到自己,询问是否需要能够进行医保报销的发票,经过细聊,对方表示可以伪造医院的住院发票和住院病历等帮助报销医疗保险。由于当时已经开始靠借钱维持治疗,杨某决定试一试。
自2011年以来,杨某5年内先后提供了22份伪造的病历资料和住院发票,涉嫌向岳池县新农合办套取新农合补偿金31万余元。目前此案已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尿毒症患者买假住院材料5年骗保31万 称想活 王超)
李华阳律师:在本案中,杨某通过购买伪造的病历资料和住院发票的方式,五年间骗取新农合补偿金31万余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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