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遛狗,宠物扑倒街坊,造成其骨折怎么算?
事发当日,清远市民芸某带着自家的金毛犬毛毛在小区内散步,毛毛也如常地在小区内奔跑。碰巧秦某在小区散步,毛毛从秦某身后直冲过去,吓得秦某急忙避让,而此时发现毛毛还紧跟其后,由于避让不及,秦某被毛毛扑倒在花坛的水泥地上,身体多处擦伤及左桡骨小骨骨折。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金毛扑倒街坊致受伤 狗主人不系狗绳赔两千 记者曹菁 通讯员朱洁雯)
李华阳律师:在各类侵权行为中,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虽然民法上有句法谚:“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动物不可能是成为法律上的主体,自然的动物也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饲养人均从所饲养的动物获得了利益。由于“利益所归之处即为责任的归属之处”,所以饲养动物者理所应当为其饲养的动物的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对所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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