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平时在成都跑“野的”挣外快。今年2月的一天,他突然接到顾客电话让他到火车站接人。想到火车站一般都是跑长途的大单子,夏某飞速赶到火车站,如约接到四名外地小伙子上了车。
上车后,几名小伙并没有像普通乘客一样立即告诉夏某具体要去哪里,而是要夏某带他们到周边区(市)县的繁华地段逛,找较大较好的当地网吧。一开始,夏某以为这四个小伙想去上网,于是带着他们到了某网吧,小伙们让夏某停车,其中两人下车走进了网吧,另外两人则和夏某一起在公交站台等待。
大约半小时后,“上网”的两名小伙匆匆从网吧走了出来,和车上的人挤眼示意后,吩咐夏某继续开车去逛繁华街道。夏某依照四人的要求带着他们到处逛。每看到一家大型网吧,四人中便会有两人下车进入,大约半小时后又从网吧内走出来。就这样,一路走走停停了四五次,最后,夏某把四名小伙拉回了火车北站,下车时,一名小伙向夏某递来了1200块钱。
原来,四名小伙以“上网”为借口,摸进网吧流窜盗窃作案。社会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夏某其实早就识破了其中的“猫腻”,不过夏某想,一晚上带着这些小偷多跑几趟,就能挣到比平时多得多的钱,更何况自己只负责开车,不用冒任何风险。自从这一次后,夏某接上了这个“好差事”,心照不宣地载着这帮小偷接连几天在新都、彭州、郫县等地作案多起,直到民警将几人连人带车当场挡获。
面对检察官,夏某坦承自己知道这伙人是去偷东西,但以为自己只是载客收费不构成犯罪,没想到还是触犯了法律。(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成都“野的”司机载小偷作案成共犯 获刑半年 雷兹)
李华阳律师: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地、工具等,是帮助犯,按共同犯罪处理。本案中,夏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活动,为取得私利,仍为其提供载客服务,无形之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触犯了法律,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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