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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了一只狗 却被判了“故意杀人罪”

2016-08-01 17:58:25 作者:李华阳 63人浏览 0人评论


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不过,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威胁,杨某还是没有罢休。据法院查明事实,那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咋回事?男子杀了一只狗 却被判了“故意杀人罪” 责任编辑: 陈俊松)

 

李华阳律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本案中,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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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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