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杨某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某请罗某送其到湄潭,罗某因与杨某系朋友关系同意无偿帮忙。2013年9月20日,罗某驾车送杨某到湄潭,并按其指示搭乘韩某等人,之前,李某也临时随杨某乘车前往湄潭办事,导致车辆超载。同月21日,杨某一行从湄潭返回,途中撞到路边树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韩某等人均系无偿搭乘罗某驾驶的轿车。
韩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经鉴定达到伤残一级评定标准,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且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涉事轿车向保险公司交强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事后,韩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太保仁怀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罗某与杨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人身损失费。(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与风险分担 万亿)
李华阳律师:无偿搭乘,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本案中,乘客与机动车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此时,乘客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寻求权利救济。无偿搭乘在民事法上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是情谊行为也要求当事人对另一方负有基本限度的人身、财产保护义务。
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罗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情谊行为不简单等同于一般社会生活行为,只要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者明显的重大过失,就可以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罗某的操作不当是导致韩某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而杨某未明确拒绝李某的搭车请求造成车辆超载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另一原因,两个原因的相互结合才致使损害后果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故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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