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原在海安县一家纺织厂的技术部门工作,离异。2010年春天,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冒某。冒某比顾某小8岁,也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相似的情感经历,让两人找到了共同的话题。交往初期,他们像普通恋人一样经常约会,度过了一段浪漫甜蜜的时光。但顾某吸取了之前离婚的教训,认为男人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所以恋爱关系稳定后,他又开始频繁加班。
每次冒某邀他参加亲友活动,他都推脱。为了不让冒某生气,顾某会往冒某的银行卡里汇钱,希望她和亲友玩得开心。而冒某收到钱后,也就不再抱怨。转眼间,顾某和冒某谈了5年恋爱。只要冒某有需要,他都会第一时间给她转钱。随着交流越来越少、冒某要的钱越来越多,顾某觉得两人的关系变味了。为了挽回这段感情,2015年6月,顾某向冒某求婚,可冒某却说她目前不想结婚,只想享受恋爱的时光。冒某的态度让顾某心寒,他随即提出了分手。因为平日里有保存银行单据的习惯,顾某将这些年给女友转账的记录找出来算了一下,发现一共53笔,加起来竟然有21万元。他希望冒某能把这些钱还给自己,但冒某认为恋爱期间两人都有付出,这些钱是顾某自愿给她的赠与。
几次要钱未果,顾某将冒某告到了法院,并且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还有他和冒某的短信截屏。其中短信内容显示,冒某以父亲生日、自己外出游玩没钱等理由,多次要求顾某给自己汇款。(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恋人分手,为什么转给女友的钱难要回? 古林 芦霞)
李华阳律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个要件。
本案中,双方在此期间处于恋爱关系这一特定背景,且汇款笔数高达53次,多数汇款的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如此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汇款行为与生活经验、交易习惯显然有违,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顾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多次给冒某转钱,却不足以证明自己和冒敏之间有“借贷合意”,因此他不能以借款为由要回这笔钱。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者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服务,这种时候,人们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分手时难以追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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