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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牵老人过马路溺亡 老人是否应担责

2016-08-05 17:52:39 作者:李华阳 213人浏览 0人评论


6月23日,达城因暴雨发生内涝,小慈牵着田老太的手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田老太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半小时后,积水退去,小慈被发现时已不幸溺亡。

 

死者家属认为,田老太被救起后应该告知小慈也被冲走的情况,并认为小慈的死亡与田老太有一定的关系。在死者家属前后三次找上门后,田老太于7月30日向对方下跪道歉,但对方认为其道歉的诚意不足,没能达到预期,目前仍未谅解田老太

 

田老太称,自己当时浑身是伤,路都走不稳,意识不清,回家后才知道女孩死了。“当时雨很大,很多人在救人,我以为那个女娃被救起来了,没有多想……”

 

“6月23日,和那个小女娃娃(小慈)一起过马路,她主动来牵我的手,问我:‘婆婆,我们一起过马路吧?’我说‘好嘛,谢谢你!’后来,她就牵着我往前走,但没想到会出这么个事。”田老太回忆,两人同时被水流先后两次冲倒,她连呛了几大口水,“当时脑壳里一片空白”,缓过神后立即大声呼救。田老太称,她离开现场时意识混乱,完全懵了,事后才想起那个跟她同行的小女孩。“当时雨下得很大,很多人在那里救人,我一直以为那个女娃娃被救起来了,也没有多想……”田老太称,小慈死亡的事,她也是回家之后才听说。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孩牵老人过马路溺亡 当事老人称被逼下跪道歉 曾业

 

李华阳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要看女孩溺亡与老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小女孩的死亡并非老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而是由于暴雨造成的意外事件。因此老人并未作出侵害女孩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也就是指小女孩为避免老人过马路遇到危险而主动搀扶的事实。老人虽然没有主动要求小女孩搀扶,但其本人系小女孩搀扶行为的受益人,因此对小女孩在搀扶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应根据受益人受益的程度及其经济状况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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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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