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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6-08-05 17:53:03 作者:李华阳 108人浏览 0人评论


三年前,17岁的罗某初中毕业后,爱上了一款名叫“CF”的游戏,而游戏中的战队队长,正是19岁的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人周某。后来,二人开始通过网络和电话交往,并发展成情侣关系。

 

2014年8月,罗某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周某家到罗某家提亲,并给了3万元彩礼。选定吉日,在周某家办了几十桌婚宴。因为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孩子也一直没有上户。

 

罗某介绍,今年4月,她独自回到三台老家,并找到一份工作。但5月初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尿毒症,随后在绵阳市住院治疗。7月28日,罗某和父亲来到周家,双方就医疗费用一事进行谈判。罗父称,女儿女婿已经办了婚礼,并生有一子,如今身患重病,他们不可能置身事外。周家却称,两人没有办理结婚证,虽然已经有了孩子,但是俩人不具备法律上夫妻关系,拒绝承担责任。(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妻子”患了尿毒症 “丈夫”出4万断绝关系 汤小均 蒲康林)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罗某与周某只办了婚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也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罗某和周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非法同居关系人之间是否有扶助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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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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