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吹牛”将受到行政处罚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广告中“吹牛”将受到行政处罚

2016-09-19 9:36:22 作者:李华阳 41人浏览 0人评论


2015年下半年起,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微信公众号,开始持续发布理财产品广告。其中,“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利息提前得”等内容,被放置在了醒目位置进行推送。今年1月,郑州的魏先生看到该广告宣传后,办理了该项存款理财业务。但不久后,他便了解到,该行所称的这项业务并非“最佳”,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比该行的更划算。魏先生认为受到了欺骗,便向郑州市工商局反映。

 

郑州市工商部门在对事件的调查中了解到,当事方利用其注册的自有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5月21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基金业务”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为客户提供最佳基金投资选择”的微信广告;于2015年9月7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的微信广告,在宣传中反复使用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与服务。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河南一银行因微信广告中“吹牛”被罚40万 付昊苏

 

李华阳律师:为了更好的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当事人在广告中反复使用“最佳”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按照规定可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