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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攻击老东家网站 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6-09-23 17:43:47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交易高峰时段,某电子商务网站却接连遭到黑客攻击,众多用户无法登录。原来,这是一位前员工李某捣的鬼,他因讨薪不成而用此举泄愤。2015年5月22日,上海金盘有限公司旗下的电子商务网站接连三次遭受到黑客攻击。这名黑客专挑晚上9点至10点网站的交易高峰时段进行攻击,导致许多人无法登录网站进行购物,金盘公司因此日均损失利润约8000至1.6万元左右。

 

6月1日,公司负责人王某委托下属至虹桥派出所报案。警方发现,通过固定的IP地址查到对应的具体地址在浦东新区某住宅小区,而该地址正是李某的暂住地。201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使用软件对报案人公司网站进行非法攻击的事实。经查,李某为与2015年5月从公司离职,因报酬问题与公司有很大分歧,当时闹得很不愉快。离职后一个月,为泄私愤,作为网络工程师的李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金盘公司网站进行了三次攻击。(来源:搜狐网 原标题:IT男讨薪不成弄瘫原东家网站 被锁定IP地址获刑 杨晨虹

 

李华阳律师:李某出于泄私愤的目的,通过攻击电子商务公司网站的方式,破坏该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该单位数万元经济损失。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但由于被抓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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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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