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二维码收钱 构成盗窃罪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偷换商家二维码收钱 构成盗窃罪

2016-09-23 17:44:55 作者:李华阳 232人浏览 0人评论


昨天,网上疯传着一个段子:小偷也开始整互联网思维啦,楼下的小店抓到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已默默在家收了70万。记者采访了一家连锁商店的财务主管刘经理,刘经理告诉记者,二维码一般置于店里某一固定位置,并且店里随时有人,很难下手。但是很难并不代表没有发生的可能。

 

如果出现这类案情,嫌疑人属盗窃还是诈骗?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传偷换店家二维码小偷收70万?鉴定:可能发生 编辑:魏巍

 

李华阳律师: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受害人为商家而不是消费者,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并未使商家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财产的处分。其本质是行为人利用偷换二维码的方式用平和手段把他人财产占有己有,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特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