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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擅自施工毁林获刑

2016-10-14 16:48:03 作者:李华阳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沁阳市农民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利用施工机械挖取大量土石方,造成大量林地被严重破

 

1960年8月24日出生的郭某某,系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农民。2014年,郭某某以搞养殖场为名,让其儿子郭某与另一村民出面与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第十组、第十二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位于山王庄村五松岭西北部的山地18亩。2014年11月份,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整养殖场场地为名,擅自组织人员利用施工机械挖取大量土石方,并将挖取的土石出售给山王庄镇新店村的南水北调回填工程处,造成大量林地被严重破坏。

 

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20.4975亩,原地表形态破坏严重、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条件完全失去,难以恢复。2014年12月初,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多次到刘某某承包的林地内采挖矿坑及其周边的矿渣和土石,并将挖取的土石出售给山王庄镇新店村的南水北调回填工程处。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3.9311亩,原地表形态破坏严重、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条件完全失去,难以恢复。矿渣堆所在地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被矿渣掩盖,不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另据查明,因犯行贿罪,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1125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无许可证擅自施工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一农民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郭长秀

 

李华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郭某某先后破坏共计24.4286亩。并且原地表形态破坏严重、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条件完全失去,难以恢复。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其行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立案追究。郭某某曾因行贿罪被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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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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