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与从事矿石开采的王某相识。王某称投资石矿很赚钱,希望赵女士能参与开发。赵女士投入了20万元用于采矿。由于经营不善,该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初,赵女士找到王某,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内容是王某自愿将一处价值6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赵女士,如果两年之内能将赵女士投资款一次性付清,此房产即还给王某。逾期拿不回投资款,该房产所有权归赵女士。
2016 年2月,王某仍没有归还赵女士的投资款,赵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她。赵女士能否获得这套房产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还不上账拿房抵属无效约定 张兆利 张佃青)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通过抵押对债权进行担保,但同时规定,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本案中,王某跟赵女士约定,在逾期不能归还债务时,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赵女士。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当属无效。但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流质条款”的无效而全部无效,王某依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相关法规:《中华人名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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