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一天,李某驾车将行人王女士、张女士撞伤。撞伤人后,他没有选择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是逃逸了。李某因为逃逸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王女士、张女士无责任。
李某逃逸后,王女士、张女士只好自己就医看病,病情稳定后经机构鉴定,王女士为重伤,张女士为轻微伤。2015年12月份,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最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王女士、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50多万元,并判决其一年的有期徒刑。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2015年11月份,也就是刑事案件开庭前一个月,李某与自己的亲属小赵签订了一份以房抵债协议,内容大体如下:因李某治病和车祸向小赵借款24万元,并且无力偿还,故将其所有的房屋抵债给小赵。协议签订后,双方在3日内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没有实际交付购房款。经调查,李某与小赵之间的24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是正确的。(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肇事逃逸欠巨额债务 为逃债把房过户给亲戚 陈春霜)
李华阳律师:赵某与小赵之间不存在24万的债权债务关系,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视为无偿转让。赵某在明知交通事故中自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做出无偿转让的处置,其目的就是恶意逃避民事责任的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此外,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将至少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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