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9日,张某开车回家时,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将小区入口堵得严严实实。他从小区保安处得知,该车并未熄火,在此处停放多时,一直联系不到车主。见后方又有来车,着急回家的张某便擅自做主,将该车移出路口,停在路边。没想到,就在张某准备下车打开车门时,一辆自行车撞了上来,骑车人李某被弹到马路中间,接着又被小区住户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
事发突然,等张某反应过来时,李某已躺在地上。此时,面包车车主周某也赶到现场,几人一同将李某送往医院。后经鉴定,李某为轻伤。交管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先支付了李某的医药费,然后找到车主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周某的车堵在小区出入口,给他和小区其他居民造成了麻烦,可以说,周某的停车行为才是事发的源头,而自己无偿帮他挪车,属于无偿帮工行为,所以应由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车挡道人难寻擅自挪车出事故 潘从武)
李华阳律师:所谓无偿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无偿帮工除了无偿性特点以外,还有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合意性,只有被帮工人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接受帮工的意思表示,帮工法律关系才能成立。
本案中,张某未经周某同意挪动其车辆,双方未形成合意,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偿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未经车主周某允许驾驶其车辆造成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作为车主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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