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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卖淫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

2016-12-22 10:43:52 作者:李华阳 126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下称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口经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5月13日,张家口市经开区检察院收到一份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多岁的女子左某于5月2日傍晚向警方报案,称一个微信名为“转角遇见你”的人加她为好友后聊天,并约定见面。当天下午两点多,这名男网友接上左某,开车到郊区一个偏僻的桥洞下,要在车上和左某发生性关系。左某不同意,而男网友拿出电棍,威胁“再喊就弄死你”。左某看他身强体壮,周围又没人,遂放弃反抗。事后,她向警方报案。

 

姜某强奸行为矢口否认。警方从姜某的手机中提取了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姜某与左某在微信上以800元的价格约定卖淫嫖娼,那怎么是强奸呢?当左某看到微信聊天记录时,她承认和姜某通过微信约定卖淫,但因姜某没有付钱,所以她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姜某使用暴力强奸了她。那这一行为该如何定性?(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约出卖淫女强奸不付钱还电棍伤人 获刑3年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认定是否属于强奸罪的时候,不考虑妇女的身份问题,同时不考虑是否给予金钱问题,即便遭受侵害的妇女为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同样有性自由,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可以评价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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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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