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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收租逼租客违约应如何维权

2017-01-19 17:06:33 作者:李华阳 44人浏览 0人评论


满觉陇四面环山、闹中取静,有不少别致的餐馆和民宿。2013年6月,程先生向房东于先生租下了这里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租期十年,一年一付,首年租金10万元,年租金每隔三年涨一万元。可才过去两年,因为这边的民宿渐成气候,房东眼看着周边人家租出了高价,2015年提出要涨房租,程先生不同意程先生不知如何是好。

 

因为程先生通过银行本票的方式支付租金,无法直接转账,需要于先生主动领取。于是到交第三年租金时,于先生故意拒绝受领,因为按合同约定,如果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房东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了。于先生的目的很明确,程先生要么接受涨租,要么干脆别租,终止合约。不然过期就算违约,程先生的损失更大。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程先生和于先生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程先生不能在期限之内交付房租,可以被认定为违约,会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此外《合同法》还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关于提存,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所以,本案中,程先生应当按照与于先生签订的合同依法履行合同,在于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金时,可以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将租金在当地的公证处进行提存,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1995年6月颁布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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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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