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吴某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父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其间,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那么,吴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他请求合理吗?(来源:中国新新网 原标题:男子冒充张学良曾孙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李华阳律师:吴某用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贸易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而违背真实意思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吴某与贸易公司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进而吴某主张的两倍工资,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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