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卖房人“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案件也不断增多。部分案例中,短时间内房屋成交价格前后可能相差几十甚至上百万元,在一起案件中甚至前手成交价格为40万元,后手成交价格达到235万元,相差数倍。在这种情况下,卖房人极易产生“房子卖早了”的后悔心理和“房子卖亏了”的不平衡心理,从而导致“一房二卖”。此外,二手房交易周期较长、房屋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过户等因素也容易导致“一房二卖”出现。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是否遵循先来后到?到谁应当获得房屋所有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楼价上涨致一房二卖频发 卖房人毁约手段五花八门)
李华阳律师:在我们国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依据,具体来说,“一房二卖”纠纷物权保护顺位规则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的,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利优先;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交付房屋的,应当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而恶意办理登记的,权利不得优先于先买房人。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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