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6日,罗女士与丈夫陶某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陶某承诺,两人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和一辆大众高尔夫车,归罗某单独所有。另外,陶某愿意赔偿罗女士人民币100万元。一般的离婚协议,只涉及夫妻双方,但该协议中还出现了一个名叫丁某的人。罗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丁某正是自己丈夫的出轨对象。该离婚协议还明确,罗、陶二人的孩子,今后不能和丁某单独相处;相关车房过户及赔偿款,在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3日期间完成交接;上述条件达成后,罗、陶二人同意离婚,并做到不吵不闹,和平分手;离婚期间的相关事宜,概不让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知晓。协议中,陶某、罗女士分别作为甲乙方签字、捺印,丁某为陶某提供担保,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那么这份离婚协议效力如何呢?如果陶某不履行协议,罗女士能否依据《担保法》要求丁某代为履行协议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夫妻俩签离婚协议 第三者署名当担保)
李华阳律师:首先,这是份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协议。但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才会生效,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而不是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其次,我国的《担保法》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故该离婚协议中丁某为罗女士提供的保证不能适用《担保法》,罗女士在陶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丁某代为履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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