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罪”抚慰的不只是郭利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改判无罪”抚慰的不只是郭利

2017-06-05 16:52:59 作者:李华阳 52人浏览 0人评论

2008年9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奶粉,遂带女儿郭某某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高。随后,郭利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头》的报道,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奶粉问题。同年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提出过高要求是对其敲诈勒索遂报案,郭利被抓获。(中国新闻网  三聚氰胺受害女童父亲“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   史建磊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无法律依据而意图占有对方财产。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郭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郭利的女儿食用了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证实其“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证明身体受到“施恩”牌奶粉的侵害,郭利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利向奶粉的生产厂家索赔,其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

此外,郭利采用的手段行为是威胁向媒体曝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因此,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郭利威胁向媒体曝光,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所以,奶粉的生产厂家与郭利女儿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其依法具有索赔的权利。郭利代表女儿围绕侵权事实索赔,是在行使民事权利,不影响其目的正当性。至于郭利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索赔300万元能否得到实现,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