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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自杀,责任怎么算?

2017-06-05 16:53:52 作者:李华阳 58人浏览 0人评论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而且陈先生表示,“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新闻网   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自杀 家属状告对方索赔   叶攀)

 

李华阳律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本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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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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