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历十月初八,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当天,刘某父母支付1000元给李某作见面礼。后刘某与李某开始生活在一起。在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2015年农历冬月初八,双方按照风俗到李某家中取得同意,刘某通过介绍人将彩礼5万元交给李某父母,另给李某亲友红包1200元。刘某父母另给李某1000元红包。2016年2月6日,刘某与李某举行婚礼,但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3月20日,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而分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举办婚礼花费部分彩礼,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的生活消费。(来源:中国新闻网 情侣办完婚礼后分手 法院判女方退一半彩礼钱 叶攀)
李华阳律师:刘某因婚姻花费一定数额的彩礼,后来,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在结婚不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李某应当返还。
本案中,刘某和李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举办婚礼花费部分彩礼,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的生活消费。所以,李某应扣除上述费用后,退还刘某所支付的彩礼。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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