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柳州市民李女士路过飞鹅路南一巷,发现这里开了一家名为“伊萨贝尔”的美容生活馆。因为新店开张,美容馆的工作人员正在向过路的市民进行推广活动。
美容馆工作人员声称可免费参加活动,李女士看到其他人也在体验,便跟随导购员进到店内,并接受了店内的免费排毒项目。
然而,在美容师将“排毒膏”涂抹在自己脸上后,李女士发现涂抹过的部位与未涂抹的部位形成明显差异,并伴随有刺痛感。看到李女士的顾虑,美容师当即表示,李女士的皮肤本身存在问题,如果不使用店内的护肤品会留下疤痕。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在店内办理了会员卡,并购买了美容产品。之后,李女士发现不少和她一起被拉进该美容馆内体验的女士,均不同程度出现了面部不适,也都被店内工作人员以不用护肤产品就会“毁容”的言辞恐吓。(来源:中国新闻网 三人强迫顾客美容被判刑 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姜贞宇)
李华阳律师: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本案中,美容师强烈要求李女士使用店里的护肤品,否则将会“毁容”,美容师这种行为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故该美容师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处以罚金,并追究该美容师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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